保监会对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
第七章 再保险管理
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,应当遵守《保险法》和中国保监会有关再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。
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入业务,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,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进行处罚;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,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,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进行处罚;法律、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,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,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六十四条保险代理人销售健康保险产品适用本办法。
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。
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××××年×月×日起施行。中国保监会2006年8月7日发布的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(保监会令﹝2006﹞8号)同时废止。